交通事故評殘鑑定費應由誰承擔
一、交通事故評殘鑑定費應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由鑑定人先墊付,責任方最後承擔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如果與醫藥費相加總額沒有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則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有保險,找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項目有哪些
首先是傷殘的等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傷殘等級由輕到重分為一到十級,一級為最輕,十級為最重。同時根據受傷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補償。當發生了受傷,但是沒有發生殘疾的現象時,此時需要支付的是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但是發生了傷殘的情況,除了上述的兩項以外,還需要支付相應的殘疾賠償金,當傷重不治死亡的,需要支付死亡賠償金,撫卹金,喪葬費用等。因此,可以發現,評定因為事故所造成的傷殘等級,是計算傷殘賠償金的主要依據。
二是誤工的時間:根據我國的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規定,有一項為誤工費,當受害人由於事故的原因,造成了誤工。當誤工的時間過長,且治療方沒有出具相應的休息證明時,受害人可以進行此項的規定,用於誤工費的計算。或者,肇事方對於受害人所提出的誤工時間過長而不滿的,也可以申請鑑定。
三是護理的時間鑑定,護理時間包含了祝願的時間,以及出院以後的康復治療時間,這點是進行誤工費計算的補充,亦可以進行相關護理費用的核算。肇事,受害兩方均可以申請做此鑑定。
四是勞動能力的鑑定,當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受害者因為事故而造成了勞動能力的損害。根據我國人身損害的賠償的相關規定,當出現了受害人傷殘等級不高,但是對自己的勞動能力造成了嚴重損害的,或者是其傷殘等級與喪失的勞動能力不相符合的,均可以申請鑑定。假設,勞動者A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經過鑑定發現只是輕傷,醫院認為對其未來的勞動工作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其康復後,進行勞動過程中,發現自己難以提重物,手腳顫抖等情況的,或者説是造成某些心理上的問題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均可以申請勞動能力的鑑定。
五是護理的依賴性,對於某些傷殘的情況,受害人在受到事故傷害之後,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損害的,需要長期護理的情況時,可以進行此項鑑定。
六是智力障礙的鑑定,發生事故之後,受害人的精神發生惡劣巨大的變化,比方説記憶力的下降,説話不清的,或者説脾氣發生巨大的變化,以及可能是精神疾病的,均可以進行此項的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根據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損傷進行定級。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後半年,否則鑑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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