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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隨着社會進步,小車也慢慢步入尋常百姓家庭,隨着而來的也有交通事故的麻煩。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就是指在發生事故後由專門的部門對其造成的傷殘級別還有補充等進行的鑑定。那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時限是多久呢?下面就是由律師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歡迎閲讀。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本站小編提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及時通知專門的部門進行鑑定,避免後期糾紛。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限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識感興趣或者存在疑問的,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