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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多久進行傷殘鑑定

工傷多久進行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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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如何進行


工傷鑑定部門: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工傷鑑定申請: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辦理工傷鑑定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我辦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

第二步:申請人填表後交回我辦,同時提交:1、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的證明材料;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第三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形成決定書。

第五步: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二次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在第一次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的15日之內進行申請,可以由用人單位,本人、家屬提出向當地社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申請,而申請的所需要提交的材料為醫院診斷書和傷員的人事資料等,與第一次工傷鑑定提交材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