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如何爭奪孩子撫養權
一、女方離婚如何爭奪孩子撫養權?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方法包括協商和訴訟,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明確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事實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不能只考慮父母親雙方的感受,孩子的撫養權不可以不顧實際情況的一味想爭奪在自己名下,就像是有些全職家庭主婦,自己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而且,文化水平等各方面都跟男性有差距的話,法院判給男方的可能性還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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