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更改撫養權到對方是否可以?
撫養權雖然一直都社會上很多離婚夫妻爭奪的一部分,但是現實中也是由那些有了撫養權卻發現自己沒有能力很好的承擔這份責任的人,所以就會為了孩子開始協商是否可以將已經確定的撫養權再變更到對方手中。那麼,協商更改撫養權到對方是否可以?
一、協商更改撫養權到對方是否可以?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週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麼撫養關係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一)協議變更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只要已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二)訴訟變更
雙方協商一致的,只需要去法院備案後,就可以變更撫養權了。但是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後,希望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況以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收入證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紅收入等項。收入證明應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工資條加蓋財務部門章。 上文就是關於如何變更離婚子女撫養權的簡單介紹。
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因此父母在對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一定要謹慎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協商一致的,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訴訟請求,但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起訴人提供相應地證據以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所以我們建議您最好可以委託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處理這類訴訟案件,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相關證據,以順利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
綜上所述,如果只是希望將撫養權轉移到有更加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人手中是肯定會被允許的,但是如果僅僅是自己不想要承擔撫養責任而想要用更改的雙方是逃脱責任就肯定是不會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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