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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奶奶算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奶奶算監護人嗎

生活中常常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孩子的爺爺奶奶算監護人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但是當父母死亡、無下落的時候,孩子的爺爺奶奶可稱為其監護人。也就是説孩子的監護人存在法律順序問題。

一、孩子的監護人確定標準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孩子的監護人,需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組成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範圍,哪些人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出了明確規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上述人員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產生爭議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訴訟,由法院裁決。對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令其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指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3、無上述監護人時或上述監護人均無監護能力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孩子的爺爺奶奶算監護人嗎?這個問題是要看孩子的具體家庭情況,看其是否有第一法定監護人,其次再看第二法定監護人。因此,爺爺奶奶在其孩子父母不在的情況下,可以哦擔任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