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奶奶能算委託監護人嗎
雖然我國的經濟在快速發展,但是還是有很多地方很落後很貧窮,也就導致年輕的父母必須外出打工來養活家庭,因此也就出現了很多留守兒童。因為留守兒童的出現,也就涉及到了委託監護人的問題,比如“奶奶能算委託監護人嗎”等問題。下面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與委託監護人相關的法律內容。
一、在法律上奶奶能算委託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奶奶不是法定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下落不明,奶奶才能作為法定監護人。
二、受監護人委託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委託其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比如將未成年人寄養在別人家裏一段時間。在他人受監護人委託照管未成年人期間,因為未成年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受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如果監護人和受託人之間早就約定了在此類情況下由受託人來賠償的,那麼就由受託人來賠償。 第二,如果受託人有疏忽,他本來應該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會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會危及到別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為大意沒有發現;或者受託人故意讓未成年人去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傷害別人的人身的,則受託人需要和監護人一起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三、委託監護協議公證
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監護人與受託監護人之間就履行監護職責所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範圍、職責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委託人可以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
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委託監護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本等);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這些就是小編對“奶奶能算委託監護人嗎”這個問題相應的講解。因為,留守兒童的逐漸增加,關於委託監護人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在與監護人有關的問題上還是應該慎重,事先應該仔細研讀法律,瞭解相關的內容。但是,具體到委託監護人的問題還是應該結合具體的案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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