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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品行不端撫養權歸誰?

一、離婚品行不端撫養權歸誰?

離婚品行不端撫養權歸誰?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除了撫養權問題,還會涉及到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在實踐中一旦判決己方獲得撫養權,那麼法院會支持獲得撫養權一方每月從對方那裏獲得撫養費。對於撫養費雙方可以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會綜合各項因素依法做出判決。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有孩子的,會涉及到撫養權的爭奪。如果一方品行不端,有出軌等行為,這種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另一方,作為品行有問題的一方要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數額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