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分居小孩誰撫養對離婚後撫養權歸屬有影響嗎
一、離婚前分居小孩誰撫養對離婚後撫養權歸屬有影響嗎?
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確定會涉及很多因素,比如離婚雙方的經濟能力、道德品質、日常工作生活情況、身體健康情況、子女是否滿2週歲或者已滿10週歲時子女自己的意見、平時對子女的關愛情況、離婚後祖父母協助照顧孩子的能力等等。雖然因素很多,但不難看出最重要的原則即是:儘量保證孩子在未來生活中能夠健康成長。當離婚雙方各自的條件上大體相當時,法官自然而然地會把注意力集中到雙方分居後孩子隨哪一方生活這一情況上來。畢竟分居是為日後離婚做準備的,而分居時孩子隨哪方生活也是雙方博弈的一個結果,法官在判決中進一步確認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兒,而分居期間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恐怕在離婚時只能得到子女的探望權了。
二、法院一般會如何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離婚前分居小孩誰撫養對於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有着重要的意義。一般來説,哺乳期的子女會由母親撫養,而10周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能會更多考慮孩子的意見,但原則是子女應獲得身心健康成長的環境,分居時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在離婚時在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上有一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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