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下送養孩子合法嗎
一、公民私下送養孩子合法嗎?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報道中的送養者、領養者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有關收養的規定,其收養行為不合法。有償的收養行為更不可取,一旦送養的兒童系通過不合法渠道送來,則送養人與收養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哪些人可將子女送養
哪些人可將子女送養,怎樣才算合法收養孩子之送養人具備的條件:
(1)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3)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送養人需提供哪些手續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按照國家的規定,男女雙方在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就可以合法的生育子女了,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也會有越來越多的情侶會出現未婚生子的情況,同時也會發生沒有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養的情況,那麼在將子女送養時,也是需要雙方辦理相關的收養送養手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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