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送養孩子犯法嗎
一、未婚送養孩子犯法嗎
根據《收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也即是説,送養孩子必須得經過生父母雙方的同意,且有雙方共同送養。如果是未婚生子的,也應徵得孩子的生父的同意才能將孩子送養。除非孩子生父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否則就違反了《收養法》的規定。
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的條件進行了設置,即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在送養人、收養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應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生效。
二、生父母作為送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10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撫養能力,就不允許通過送養轉移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無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也無權免去有撫養能力一方的撫養義務,將子女送他人收養。
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通常情況下不允許生父母單方送養子女。對於非婚生子女,也應由其生父母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但是,應當經過適當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3、在配偶一方死亡後,如果另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送養須先徵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見。若他們願意並有能力撫養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另一方就不得將其送養。
三、收養人要具有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該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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