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抱養孩子怎麼上户
在民間抱養的孩子,只有拿到民政局發的收養證明才能確實法律承認的收養關係才能上户口。
收養的辦理程序: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上户程序:
1、收養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户政部門。
2、市公安局户政部門在接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收養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户政部門審批決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對已登記了常住户口的被收養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户政部門的批件和《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並註銷户口。
5、收養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被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户口的, 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户手續;對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户政部門的批件辦理户口登記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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