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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有先後順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有先後順序?

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比較小,所以,很多的行為方面都是不太成熟的,正是因為這樣,所以他們的一些財產行為,或者是其他的民事行為,需要由法定監護人來進行監管,一般情況下,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有先後順序?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有先後順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是有先後順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國家的監護人確實是存在着先後順序的,比如説父母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其次父母如果,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話,也有着不同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也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