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撫養費降低是合理的嗎?
一、再婚後撫養費降低是合理的嗎?
再婚後撫養費降低是合理的。離婚後可以申請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但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是因為工資的收入有所減少,因病或者傷殘,因為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無緣無故的申請降低撫養費肯定是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其實在必要的情況下,申請免除撫養費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二、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一)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餘,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
在生活當中會遇到一些怎樣的突發狀況誰都不能提前的預估,向孩子支付撫養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夫妻離婚直至孩子成長到18週歲以後,這期間,父親或者母親都有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事情個人的生活都變得非常的困難。撫養費標準在判定了之後不是一成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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