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撫養費是指父母在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費及生活費。撫養費有一定的標準,那麼降低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撫養費給付方患疾病,且長期治療,或是不能勞動,無法取得固定收入,經濟困難,無法足額支付可請求減少。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以上就是降低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的問題。撫養費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也需要考慮給付人的生活水平及承擔能力,不過即使夫妻雙方離婚,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夫妻雙方還是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以各種不合理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否則會由法院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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