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降低小孩的撫養費合理嗎?
一、男方降低小孩的撫養費合理嗎?
男方降低小孩的撫養費也是合理的。一般情況會是在父母雙方離婚的時候會涉及到一個撫養費的問題,離婚之後的雙方仍然對於子女有撫養義務,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當然,撫養費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是不能發生改變的。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
二、起訴減少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三、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一)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餘,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
父母在離婚的時候就會涉及到一個撫養費的問題,當出現某些情形時可以適當降低撫養費。但是降低或者提高撫養費的金額都是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之後才能執行的,私自的降低撫養費的金額將會視為違法的行為,對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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