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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民事賠償怎麼規定的?

監護人民事賠償怎麼規定的?

監護人民事賠償,依據民法典,被監護人給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監護人實行賠償責任,對於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即不滿10週歲未成年人,給別人造成傷害,父母有賠償別人經濟損失的義務,對於監護人已經盡到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賠償。

監護人民事賠償怎麼規定的

責任問題關於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根據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兩種,即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特別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不同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不同的。 對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説,如果造成別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在很多法律中都有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中,都有“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的規定。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應該按照下列的原則來處理:

1、如果該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即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應該由其監護人(在一般情況下是其父母)來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監護人在監督、教育、管理被監護人方面沒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監護人的賠償責任。

2、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立法原意是單位不承擔責任)。

3、如果未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並能維持當地羣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損害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其自己承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委託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監護人民事賠償,如果是16-18週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給別人造成損失的,如果自己勞動收入能夠維持一般生活水平,應當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如果沒有經濟收入,應當由監護人賠償,監護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