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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給小孩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不給小孩撫養費怎麼辦?

在現在的社會,婚姻雙方常常選擇以離婚結束兩人之間的關係,這樣的現象已經十分的常見的。然而,發生這樣的事情影響最大的是兩人的子女,子女需要面對家庭破裂,即使不情願也只能選擇跟隨其中一方繼續生活,而作為父母,一個人撫養孩子的艱辛是無法想象的,假如其中一方離婚後不給小孩撫養費怎麼辦?遇到這樣的情況,撫養子女的一方很可能會面臨嚴重的經濟困難,那到底應該怎麼來要回自己應得的撫養費,下面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離婚後不給小孩撫養費的具體處理方法

1、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2、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這裏要告訴廣大的父母,孩子本來已經遭遇家庭破裂和感情缺失,心裏已經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假如其中的一方再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拒絕支付撫養費用,致使父母雙方對決公堂,孩子面臨這樣的狀況對其身心健康都會造成巨大的傷害,希望父母雖然離婚但不要推卸自己的責任,盡心彌補孩子感情的缺失。當然假如遇到這樣的情況,也是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支出。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的有關孩子撫養的法律知識,可以聯繫本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