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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孩子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在夫妻離婚後會把孩子判給某一方,此時就會涉及到有關孩子的撫養費的問題。在孩子還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的時候,父母依然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那麼遇到離婚後孩子不給撫養費怎麼辦呢?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離婚後對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所以,離婚後對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於孩子撫養費法律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9、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0、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2、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14、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15、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三)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並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應該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四)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給付:

1、經濟條件許可的,撫養費可以一次性給付;

2、不具備一次性給付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撫養費,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了離婚後孩子不給撫養費怎麼辦的這種問題,首先要法院去起訴,法院依據情況強制對方給予撫養費或者凍結對方的財產的。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如果還有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為你解答。

標籤:離婚 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