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人可以有幾個擔任?
一、意定監護人可以有幾個擔任?
意定監護對於幾人人進行擔任是沒有明確的表明,對於意定監護是可以存在有多人來進行擔任監護人。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就要求籤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夠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決定自己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負責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2、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於意定監護決定了被監護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如不能採用書面形式,則很難保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實現,也難以保證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證。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這個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簽署監護協議時約定的委託監護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即便被監護人實際需要監護時,該約定的委託監護人仍然不能成為監護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相比較於公民自己書寫或由律師代為書寫,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意定監護聲明書,可以通過公證處錄音錄像等手段,用國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確保意定監護聲明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異議。
二、遺贈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有哪些?
1、身份不同
“遺贈協議”中的受贈人其最主要的身份是撫養人,而“意定監護”中的身份則為監護人。
2、權利範圍不同
“遺贈協議”中的撫養人權利僅限於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意定監護”中則監護人的權利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3、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
“遺贈協議”中撫養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後,而“意定監護”中監護人的權利則可發生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而被監護人可在簽署協議時與監護人進行明確約定,以明確該監護權利的發生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意定監護就是由成年人來選擇自己的監護人,但這個監護的任務一般是要等到自己喪失了行為能力的時候才會實施,對於指定的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這就要看雙方是如何進行協商的,但只要一旦確定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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