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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人的監護人嗎?

一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人的監護人的,只要監護能力足以維持兩個未成年人或其他沒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的監護,就可以。

一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人的監護人嗎?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法定監護人可以是兩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其實這種同時指定兩個監護人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只要是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都是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我國法律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一定是需要監護人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情況要複雜得多。有時候是這些人的父母配偶都不在了,在其他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需要指定監護人。

標籤: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