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離婚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規定是是可以由夫妻雙方關於孩子撫養權問題做出和你的約定,只要雙方都能夠同意就可以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時候。當然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必須是遵循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所進行。
要求實施探望權起訴書範文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於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二、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 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 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 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
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 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 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時候決定孩子撫養權問題是由夫妻雙方來共同的進行判斷的,實際上也就意味着雙方如果能夠協議離婚的話,關於這個問題達成一致,法律上面並不會做出強制性的干涉,除非説確實不能夠達成一致,法院才會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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