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事件的發生就意味着孩子的撫養權只能歸一人所有,而撫養權的所有人就是法院指定的監護人 ,離婚對於有些人來説可能是解放,可是無論什麼原因離婚都會對孩子造成一定的影響,此時法院的判決對於孩子來説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呢?
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民特字第××號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二、指定××××為×××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本解釋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一般情況下,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對於孩子來説是依法維權的法律依據,如果自己被撫養的義務沒有被履行時,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闡述上述問題,要求自己的撫養人履行自己的義務,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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