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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異議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指定監護人異議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指定監護人異議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撤銷指定×××為×××的監護人。

事實和理由:

×××因對……(原指定單位)指定擔任×××,……(寫明被監護人的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所)的監護人不服,向你院提出異議。

……(寫明申請撤銷指定監護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指定意見書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什麼是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 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範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三、監護人員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我國,民事法庭審理這種對指定監護人有異議的案件的時候,是用特殊的程序審理的,其實,申請書的基本內容就和民事訴訟狀並沒有大的區別。主要是被指定的當事人,自己需要向法庭陳述清楚之所以對指定監護人存在爭議的具體原因,然後由法庭另行指定其他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