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會自動離婚,這是真的嗎?律師給出正確答案
現在民間流傳着很多,對法律的解讀,錯誤理解。
就比如最近在接受當事人的諮詢時,當事人説:“我和我老公性格實在不和,無法共同生活,現在多在一起一天我都受不了了,但法律規定分居滿年才可以自動離婚,可我和我老公分居還沒到兩年,我現在就不想和他過了,如果我現在就提出離婚,李律師有沒有辦法讓我一定離婚成嗎?”
想必有很多人會有像這位當事人一樣的想法,
今天我給大家詳細解釋一下,
幫大家解開這個謎團。
一婚姻關係可以自動解除嗎?
在我國的婚姻制度中,如果想離婚,有兩個部門負責,一是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另一個人民法院。
民政局主要是負責辦理,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無任何爭議的離婚案件,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協議離婚”。如要對子女及財產爭議較大的情況下,你只能選擇去人民法院離婚。經過開庭,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但人民法院也不是不可以調解,如果經法院調解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調解離婚。
但這兩辦理離婚的部門,都必須親自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才可以離婚,沒有自動的解除説法。
只有一種情況,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係會自動終止。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我們簡單總結一下:
雙方自願都同意,子女財產無爭議,此時離婚民政辦,如果一項有爭議,要想離婚去法院。
二
解除婚姻關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婚姻關係中,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我們管這種叫做自願型離婚;另一種是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但另一方堅持離婚,我們管這種叫做強制型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無論市民政局辦理,還是法院辦理,因雙方對解除婚姻關係都沒有爭議,所以都會解除婚姻關係,這種雙方自願離婚沒有什麼研究價值。
們今天只研究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強制離婚。
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五種情形,如果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即使別一方不同意,也會判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
誤解原因分析
其中第四種情況,就是民間流傳的“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的條文,但我們也看到了這條的規定,是強制離婚的一個條件,剛才我們也講了,這只是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存在這種情況時,即使一方不同間也可判決離婚,所以不存在自動離婚。
我們再來看看,這句話,前面是有一個限定條件的,即“因感情不和”這就是説,分居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但發生這種狀態的原因才是關鍵,如果僅僅是因為工作關係,雙方兩地分居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
夫妻感情和還是不和,在實踐中一般非常不好界定,因為夫妻感情這件事,是非常主觀的認識,一方認為和,一方認不不和,對於這種主觀的認識,用管觀的證據是非常不好證明的。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分居這種事實狀態,司法實踐中也非常不好認定,分居,顧名思義,分開居住。在訴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説分居了,另一方説沒分居,在這時就需要雙方提供證據,但分居這件事除了夫妻倆瞭解之外,還真不好去收集證據
所以在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一般的做法,除了有過錯或者失蹤的情況外,都適用這一條來判斷離婚,實踐中根據司法判例來看,第一次起訴的,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首次起訴一般都判決駁回,等第二次於起訴時才給判決離婚。
四
律師方案在律師辦理的離婚案件中,往往第一次起訴離婚,律師都不會與對方過多的爭辯,也不會因為不有判決離婚而去上訴,僅僅是在開庭時通過雙方陳述把分居事實及時間予以確認,並對家庭財產予以固定,半年後(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以同一理由半年內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再次起訴時法院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都會判決離婚(也有個別法院的慣例是第三次才會判決離婚,但大部分法院都會第二次判決離婚的)。
所以啊,分居滿兩年會自動離婚的説法,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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