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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和方法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和方法

父母離婚必然會牽涉到子女撫養費的問題。那麼,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應當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費呢?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和給付方法又是怎麼樣的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地法律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一、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權向其父母領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資助,直至其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許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學生的情況下,會將該時間界限上再延續一年或兩年。在父母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仍然必須撫養其子女。

子女扶養費給付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給付期限和給付方式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1)撫育費給付期限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2)撫育費給付方法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費”和“子女的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和給付方法”的回答。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子女的撫養費不僅可以在夫妻雙方離婚時進行確定,也可以在離婚後由撫養人一方或子女根據自身及對方實際情況提出變更撫養費要求。如果您對子女撫養費還有其他問題,請您聯繫本站的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