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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有什麼?

一、變更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有什麼?

變更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有什麼?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是:

1、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據前述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人民法院依法調查,認定法定監護人存在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依法指定監護人。

二、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三、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能變更嗎?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能變更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需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監護人由於意外,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相應的監護資格時,需要變更監護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存在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也需要變更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