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變更的形式有哪些
一、子女撫養變更的形式有哪些
離婚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方式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只要已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二)訴訟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哪些事由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夫妻離婚之後,不管是獲得了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還是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其實都是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在變更的時候往往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這樣即使對方不同意變更而起訴到了法院,那麼自己的訴訟請求也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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