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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行使探望權?

怎樣行使探望權?

怎樣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法院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當事人,給這一方當事人經常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屬於法定非撫養方的權利,只有在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探望將嚴重危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才能拒絕非直接撫養一方探望子女。

一、如何在離婚後行使孩子的探望權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是母親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提供幫助。對於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探望的時間以及形式等其他情況,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相應判決。如果父親或母親探望兒童,不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停止行使探望權;相關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子女探望。暫停原因消失後,恢復探望權。本文詳細介紹瞭如何行使探望權和執行探望權。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的子女撫養方和子女的權益,因此父母雙方應當在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上協商清楚,在子女的探望上,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法,並確定了“協議優先權”的原則。

根據協議的優先原則,父母雙方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的實際生活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一對夫妻在離婚時會撕破臉,很難真正平靜地處理問題,他們在協商期間會過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甚至有時候有一些人會直接拒絕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此時,探望權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探望問題。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絕履行探望權的有效判決或者調解文件,另一方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不履行探望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如果直接撫養方在被教育以後未能履行職責,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如罰款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

子女作為獨立的個體,有他們自己的思想,對於不接受探望的兒童,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消除他們的顧慮。禁止在子女拒絕的時候強制執行探望權。

二、離婚後行使探視權時應注意什麼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因素是需要重點了解的:

1、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權的法律主體。因此,為了滿足家庭親情維繫的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可以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孩子進行接送,增加接觸,維繫親情。

2、行使探望權,應當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作為先決條件。

3、離婚後,雙方可以組成另一個新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不應影響對方的正常家庭生活。

標籤:探望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