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護人有爭議指定監護人去哪裏申請
一、對監護人有爭議指定監護人去哪裏申請?
對監護人有爭議,可以請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1、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
3、委託監護。
4、遺囑監護。
三、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由此可見,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相關民政部門等都有權利指定監護人,在指定監護人的時候,應該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同時要適當的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被指定成為監護人的,需要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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