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撫養關係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繼子女,是指再婚雙方中,一方與原配所生育的子女。在現實生活中,涉及到繼子女對於及父母的撫養,以及繼父母去世時,繼子女是否有權參與遺產的分配方面問題,都需要在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撫養關係的認定的基礎上作出相關判決。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在對繼子女撫養關係的認定上,需要比照親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在認定上存在相關不同的是,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認定較為複雜,需要比照更多的相關因素,綜合考量。
首先要考慮繼子女是否是未成年人,對於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是針對未成年人的撫養,若繼子女在接受繼父母的相關照顧時已經是成年人,那麼一般是認定他的原親生父母已經完成了對子女在未成年時期的撫養,繼父母對於繼子女成年時期的照料可以看做是一種資助,故並不能形成撫養關係。
其次,要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要有一個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條件,並要求在生活中提供了經濟上的供養、教育上的支持以及勞務上的幫助,供養和輔助是雙向的,如果僅僅涉及生活上的照料,一般無法認定雙方存在撫養關係。
最後就是需要在時間上有一個較長撫養時間的認定。關於這個撫養時間的認定,就需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具體尺度交由法院自由裁量。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對繼父母與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之間的關係界定尚未明確,存在諸多實際認定上的不確定性,這就需要相關當事人在實踐中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是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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