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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法律1.32W
繼父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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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否可以解除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2、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説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准許。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對待。如果子女跟隨繼父母生活的,繼父母有撫養義務,同時,在繼父母年老後,繼子女也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而如果子女跟隨其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一方則沒有撫養義務,但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應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