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給孩子撫養費嗎?
父母把孩子帶來到這個世上,就應該對孩子負責。同時子女的撫養是每一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有着不可推行的責任。不管父母是否離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並不受任何情況的影響,那離婚一方給孩子撫養費嗎,有什麼司法解釋嗎?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離婚小孩撫養費的標準和年限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可以達到對方月工資的20%-30%左右,一般是按月支付到滿18歲,不過也可協商一次性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一般支付到子女滿十八歲,超過十八歲,
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義務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關於子女撫養費標準的司法解釋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有原則性規定,即:“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還有更具體的規定,即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
對子女的撫養費,很大部分決定了子女今後的生活質量,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即便父母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依然要依法撫養子女,如果無故逃避撫養,需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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