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撫養孩子一方拿撫養費嗎?
一、離婚後不撫養孩子一方拿撫養費嗎?
一般情況下需要支付到孩子滿18週歲止,如滿18週歲後仍在校讀書無生活來源的,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如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需支付。如到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停止支付。
如果不給撫養費的,當事人協商無果,那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的條件,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注意,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二、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應該怎麼算?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針對不同的實際情況,子女的撫養費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我們都知道,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義務提供孩子在成長期所需要的費用,這是作為父母無可避免的義務,即便父母離異了,未撫養孩子的一方也需要向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支付孩子成長所需費用。
在父母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給付的問題上,法律上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撫養費具體該怎麼給付仍然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比如一方財產的調查等,這些都需要的專業的知識和方法。如果離婚案件較複雜,還是建議離婚父母適當去諮詢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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