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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另一方給孩子撫養費多少?

離婚了另一方給孩子撫養費多少?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夫妻都是在離婚的情況下,才會明確的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畢竟此時男女要解除了婚姻關係,日後自然就是分開生活的,而孩子只有一個就要確定實際由哪一方撫養孩子,而另一方又該支付多少的撫養費。對此,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離婚了另一方給孩子撫養費多少。

一、離婚了另一方給孩子撫養費多少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變更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對於離婚夫妻需要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一般在實際計算的時候要綜合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正因為如此也就會造成不同離婚夫妻最終確定的支付給孩子對撫養費數額不一樣。當然,在離婚之後其實也是可以就撫養費進行變更的,但要求提供適當的理由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