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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無力賠償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首次判令未成年孩子及其監護人共同擔責。一旦監護人無能力賠償,擔責的孩子成年後有了財產,要繼續履行責任。

如果監護人無力賠償怎麼辦

判令孩子及其監護人共同擔責,是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原來的民訴法沒有明確這一法條。在司法實踐中,雖然適用的法條基本一致,但一般都會考慮照顧未成年人,而將侵權責任直接判令到其監護人身上,由其監護人進行賠償;而根據新的民訴法規定,判令孩子及其監護人共同擔責,一旦到了案件的執行階段,原告除了可以要求肇事孩子的監護人賠償外,還可以要求肇事孩子支付賠償,最重要的是,一旦孩子的監護人無能力賠償,被確定擔責的孩子,成年後有了財產,依然要繼續履行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未成年人的身心尚處於發育階段,心智尚未發育成熟,正處於喜歡運動,做事不穩重時期,容易給他人造成傷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屬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如果其自身有財產,其自身應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託,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委託其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比如將未成年人寄養在別人家裏一段時間.在他人受監護人委託照管未成年人期間,因為未成年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受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如果監護人和受託人之間早就約定了在此類情況下由受託人來賠償的,那麼就由受託人來賠償.

第二,如果受託人有疏忽,他本來應該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會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會危及到別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為大意沒有發現;或者受託人故意讓未成年人去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傷害別人的人身的,則受託人需要和監護人一起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話是要承擔起監護責任,反之如果監護人無能力賠償時,與其一起的未成年人的話是也要共同擔責的,也就是説如果監護人無能力賠償的話要等到未成年人成年之後有了財產繼續履行賠償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