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分割可否向法院起訴
未婚同居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可能會有共同的財產,而之後分手的話,也就會涉及到對這部分財產的分割。要是當事人就此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就同居 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同居 財產分割可否向法院起訴
同居財產分割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二、同居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未婚同居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而由其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更是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按照我們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户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並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譬如,某男獨自經營着一家書店,但當時註冊時用的是女友的名字。這個書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女友,可女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書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把店給了女方,她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着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書店分割給男方,仍由他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男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户到女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與前面的清算和確權一樣,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時,也很重要。
除了共同購置財產外,兩人也有可能共同創造出一些財產或收益。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和公司股權。
男女要是分手了的話,那此時肯定就是要對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作出分割的,不過這也僅僅限於對共同的財產作出分割。如果雙方就同居 財產分割產生了糾紛,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但如果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男女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就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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