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一、離婚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家庭氛圍、思想品質等方面的證據。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子女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雙方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子女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子女入學、生活最為有利,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子女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八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因已滿8週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為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但是這並不是説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雙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往往是雙方最揪心的兩個問題,很多人為此打的不可開交。對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也就是説,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法院一般都會判給誰。這就要求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儘可能的收集對自己有利或者不利於對方的證據,這樣爭取到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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