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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的户主是監護人嗎?

户口本上的户主是監護人嗎?

很多人在登記户口本的時候對於户主的身份有很大的疑惑,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會將户主作為一個家庭最有地位也是最需要承擔責任的人,尤其是家庭中如果還有孩子肯定是要有監護人而其承擔就可能是户主。那麼,户口本上的户主是監護人嗎?

户口本上的户主是監護人嗎?

監護人不一定要是你户口本上的人。多數情況下是父母,少數情況下,是其他親屬、還有法院指定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係、親屬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户口薄户主並沒有直接關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户口本上的户主並非是孩子的父母而只是家庭中最年長的老人的話就不應該直接把户主認定為是孩子的監護人,因為孩子的監護人一般都是親生的父母而父母卻不一定就是户口本的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