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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男方撫養棄養是否可以

天底下絕大多數的親生父母親,應該是不會狠心到因為離婚就要棄養自己孩子的,我們看到的有些親生父母親做出的那些泯滅人性的做法畢竟是少數的。在有些人想方設法要將孩子的撫養權留在自己身邊的同時,卻也有人直接就是要棄養孩子。那麼,離婚孩子男方撫養棄養是否可以?

離婚孩子男方撫養棄養是否可以

一、離婚孩子男方撫養棄養是否可以?

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7、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夫妻雙方將孩子生下來不是想養就養,不想養不能夠隨便棄養的。只能説因為男方放棄了撫養權的情況下,肯定孩子的撫養任務就落到了女方身上,但是男方也必須要每個月給女方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棄養孩子的這種做法違背了父母對孩子應盡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