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一、代理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生活中常見的臨時代理監護人就是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有些特殊的主體在被委託之後就會成為臨時的代理監護人,一般來説,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二、監護人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孩子的監護人是父母,這個是法律賦予的,如果有特殊情況,家長可以將孩子交給他人臨時監護看管,這樣就形成了代理監護人。家長應當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委託他人代理,如果孩子造成嚴重傷害,代理監護人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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