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撫養權可以不要嗎?
可以不要,但後期如果發現對方不具備撫養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此,離婚時即使雙方都不想要孩子也不能不負撫養義務,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2週歲以下孩子一般由女方撫養為原則;如雙方均不要,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來確定。因此,如果雙方都不想要孩子由法院判決吧。
二、法院怎麼判孩子撫養權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有以下的情況:
1、不足2週歲的孩子怎麼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也就是一般2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怎麼判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
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考慮之前的撫養關係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考慮十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可以輪流撫養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離婚是可以由雙方協商來認定的,對於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情況,法律上是可以認可的,相關情況可以結合實際撫養條件來進行認定,放棄撫養權是可以的,但不得雙方同時放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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