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決定書如何書寫?
一、指定監護人決定書如何書寫?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號
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 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2、指定××××為×××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二、指定監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範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
1、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指定監護人決定書需要按照特定格式來書寫。它必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以及清晰明確的判決結果。指定監護人決定書格式中必須包括指定特定監護人的原因以及審理此案的審判員及審判日期。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疾病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我國設立了監護人制度,由監護人對這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監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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