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產生了財產,怎樣進行分割?
隨着人們對戀愛和婚姻的看法逐漸多樣化和開放化,很多情侶會選擇在準備結婚時先進行一段時間的試婚同居,同居現在也只代表雙方共同生活,大眾對同居的接受度也都是比較高的。
但正因為同居其實本身只具有雙方共同生活的屬性,單純的同居是不能產生相應法律後果的,例如結婚會導致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改變,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同居即使是以夫妻名義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依舊不構成婚姻關係,無法單純因為同居這一行為產生人身和財產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會問及沒有領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這裏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注意,在1994年2月1日後形成同居關係的,不再構成事實婚姻,也就是説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就只構成同居,也無法離婚。
同居關係本身設計的問題不像婚姻關係有着相對明確的規定以及普及,很多當事人都對如何處理相關的財產和人身關係並不清楚。
因此,本文將介紹同居期間以及男女戀愛期間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和認定。
一、男女雙方戀愛時的財產關係如何處理?
在墜入愛河時,基於對彼此的感情,情侶往往會互贈禮物、共同外出約會、在節日發紅包表示紀念與愛意,但一旦情侶關係結束,很多當事人會希望能夠要求對方返還自己付出的財物,那麼這種請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如果訴訟的話能否得到支持呢?
如果是戀愛期間涉及到的財產問題,不能簡單一刀切地一概而論,主要是需要按照相應的財產標的和意思表示來判定其具體的性質,根據相應性質來進行具體的處理。
如果明顯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大額財產,例如“婚車”、用於結婚的金首飾或者彩禮的,沒有登記結婚選擇分手的,一般是可以主張進行返還的。
如果當時的能夠認定為借款的,可以主張債權要求對方直接進行返還。
而針對節日紅包或者小額的禮物等,是可以被認定為贈與行為的,請客吃飯一類的也屬於情誼行為,如果沒有能產生法定的贈與撤銷權的情形,贈與的財產是無法主張返還的,情誼行為也不會產生債權。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的收入和財產等,沒有約定的,按照按份共有來處理,按照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而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另一方的財產按照贈與關係進行處理。
按份共有的處理方式就是按照當事人在取得財產時的作用大小確定份額,從而進行分配;如果同居期間一方向對方索要財物的,生活時間不長或者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進行返還;如果一方同居期間患重大疾病尚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多分或者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以按份共有為原則,需要考慮雙方的實際狀況和共同生活的過程和時間,和婚姻關係中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和分割有多不同,同居不構成家庭關係,因此只能成立一般的共有關係。
本文我們對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不構成婚姻關係的兩性親密關係涉及到的財產問題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夠幫助當事人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一般處理,在生活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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