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擔任監護人怎麼辦?
隨着我國的法律不斷健全,各項法律也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權益不受侵害,因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發展基礎,我們國家也是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且也規定了必須要監護人進行保護,如果有拒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怎麼辦?一般情況下會由所在地的居委會進行重新指定。
一、指定監護人拒絕監護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三、監護人有什麼要求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瞭如果出現拒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該怎麼辦,因為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能夠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負責,所以監護人的作用就變的尤為重要,如果監護人沒有做到應該履行的義務,也可以進行撤銷或更換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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