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什麼方式探視孩子合適
一、離婚後什麼方式探視孩子合適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1、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具體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見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4、共同進餐
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無撫養、教育費而消失。探望權應在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後,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二、哪些情形會被限制探視權?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除非有法定理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侵犯對方的探望權。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他任何親屬不享有《民法典》規定的探望權,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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