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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起訴孩子探視權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後起訴孩子探視權需要什麼材料

單親家庭當中的有些孩子有自卑、孤僻的這些性格有可能是父母后期處理很多事情的時候有些太過於自私,例如直接不讓另一半探望孩子也是完全不考慮孩子的感受。如果要起訴的話就需要知道離婚後起訴孩子探視權一定要提前的把離婚證,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流水單,以及對方不讓探望孩子的相關材料都準備好了。

一、離婚後起訴孩子探視權需要什麼材料?

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探望孩子的兩年內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執行。

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起訴時準備好起訴狀,還有下面這些材料證據: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離婚證;

(3)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證明對孩子探視權作了約定或判決。

(4)支付了孩子撫養費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流水單。

(5)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如證人、錄音資料等。

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後,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質證、辯論。

二、離婚孩子探視權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三、探視權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針對離婚後起訴孩子探視權需要什麼材料的這個問題已經通過以上資料給大家解釋的非常的清楚了,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離婚證,最重要的就是探望孩子遭到阻礙的證據,關於探視權的訴訟理論上是兩年,但如果實質撫養孩子的這一方,以後還是長期的通過各種方法在孩子還沒有完全的自主選擇權之前不讓探望孩子的話,隨時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介入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