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撫養費以誰的名義起訴,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中,相關的子女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部門進行積極的保護。如一方對這類子女的撫養問題不予執行和負責,子女可向法院進行相應的訴訟。下面小編就追要撫養費以誰的名義起訴,有哪些法律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子女撫養費訴訟原告應該是子女,而不是監護人。
一、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及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雖然離婚協議系離婚雙方簽訂,但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有子女才有權利向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要求給付撫養費,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主張撫養費。
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免除子女撫養費的條件如下:
(一)由於長期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的一方,經查實確無力按照協議或判決支付子女撫養費,且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可以免除。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規定這類子女有權對自己的撫養問題進行相應的起訴處理。我國的法院在接到這類事件的上訴時,如證據合情合理,也會盡快的審理這類案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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