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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護權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解除監護權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解除監護權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二、監護權的撤銷手續

1、申請人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申請材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撤銷監護權案件管轄法院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應為父母。但是,如果病房是精神病患者,那麼在正常情況下,監護人是配偶;如果沒有配偶,則父母或子女是監護人。通常,在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時,通常可以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此後,必須單獨確定監護人,以履行對病房的相應監護和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