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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撫養權怎麼判?

未婚先孕撫養權怎麼判?


未婚先孕在當代已屬常見,未婚先孕因為沒有法律方面的文件和保護,因此一旦兩人發生爭執面臨分手,那麼未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就是成了爭執的焦點,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就可以到有關部門協商,那麼有關部門對於未婚先孕撫養權怎麼判呢?對於子女的歸屬問題,我國有撫養權的判定原則和依據。

一、未婚先孕撫養權怎麼判?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辦理即由哪一方撫養,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生活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a、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b、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c、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夫妻雙方離婚而導致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於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應隨女方生活十週歲以上,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及社會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確定十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時婚姻法確立了應當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無論是未婚先孕還是父母離婚,首先最受傷害的就是子女,因此未婚先孕撫養權怎麼判,主要看判給誰對子女的影響最小來宣判,一般情況下,哺乳期的和兩歲一下的一般是判給母親,而子女超過十週歲,有了自己的判斷能力,那麼就由子女自己選擇跟隨哪一方,總之,判斷子女撫養權的主要是把對子女的傷害降到最小,儘可能的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